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 朱再鼎
朱清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世烜 律師
陳玄儒 律師被上訴人 王秋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件本院新市簡易庭105度新簡調字第472號(即106年度新簡字第3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1月25日裁定命於該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業已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訴訟卷宗核閱無訛,爰依前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潘明彥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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