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九七三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 律師複代理人 呂秀梅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八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呂麗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B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