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126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麥當勞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中港路四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 亦上訴人即被告李元
陳詩鈺 卓玉雲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鄭洪水美 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31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萬3,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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