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債務人 温浩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貳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4.3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