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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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李重穎 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
王俊賀 律師被告 林希拯 訴訟代理人 何婉菁 律師
王佩絹 律師 翁林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被告是否須返還本件所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原告
所稱之共有物,下稱系爭建物)予原告及其他共有人,與被告對原告提起確認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之訴訟結果相關,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兩造已於另案達成和解,是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