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7號原告 李家宏 被告 李家泮
李姍玫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49,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9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