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335號上訴人 陳金鍾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4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泰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
書記官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