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三00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見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被訴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後段之相姦罪,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撤回告訴,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王月娥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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