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374號具保人甲○○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3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戴嘉清
法官林晏鵬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