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873號原告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㈠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其價額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條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㈡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其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㈢訴之聲明第三項部分,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條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