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0199號

原告 林裕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讚生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二、提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及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提出補正後之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

告人數相符之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美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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