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55號
法定代理人 蔡素真
法定代理人蔡素真
法定代理人 周哲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民事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前經本院民國(下同)112年7月25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定命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如附表「應繳納裁判費」欄所示,或原告可選擇共同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附表: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應各自繳納之裁判費(新台幣)
若選擇共同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
藍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66,150元。
1,000元
2,100元
2
藍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131,250元
1,440元
2,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