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 陳玉清 相對人 陳翠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高石信 於民國(下同)94年12月
2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下同)2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5年3月2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50,
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94年12月2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契約書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於94年12月20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但抵押權有追及效力,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1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古坑鄉│高厝林││0000-0000│建│111.00│全部│陳翠齡所有││0│││子頭││││││││1││││││││││├─┼───┼────┼───┼───┼────────┼─┼──────┼───────┼───────────────┤│0│雲林縣│古坑鄉│高厝林││0000-0000│建│141.00│2分之1│陳翠齡應有部分1/2││0│││子頭││││││││2││││││││││└─┴───┴────┴───┴───┴────────┴─┴──────┴───────┴───────────────┘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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