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42號聲請人 林拔海 代理人 林景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0年2月1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0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開億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8-NX-2624-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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