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8號債務人 潘連丁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許蕙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件:
一、債務人請說明除固定薪資外,是否領有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或其他福利津貼(如生日禮金等)?及債務人每月薪資收入須扣除借支9,000元之原因為何?
二、債務人請說明二名子女 潘玉書潘意雯 之現況(如就學,請說明學校名稱及就讀年級;如已就業,請說明任職公司名稱及每月薪資所得)?二名子女如已就業,請說明二人是否有分擔家庭共同開銷(即水費、電費、瓦斯費、房屋租金等),及配偶 潘徐 二女之扶養費?如有,分擔比例及金額為何?如無,請說明未予分擔之原因?
三、債務人表示配偶年邁無業、患有憂鬱症,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必要。請提出配偶之診斷證明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國稅局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含定存及活儲)最近二年後之明細紀錄等相關憑證供核。
四、債務人請說明共同生活或受債務人扶養之家庭成員,有無領取其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房租補助、身心障礙補助等)?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證明文件(如存摺影本)。
五、債務人請說明前置協商當時,最大債權人銀行是否曾提供還款方案?如是,請詳述期數、利率、每月還款金額。另債務人協商當時已遭債權人每月強制執行薪資約7,300元,若上開還款條件未逾扣押薪資額度,為何未接受該還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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