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國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國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黃典隆 再審相對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王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國字第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是聲請再審,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25日送達再審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再審聲請人雖曾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164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經再審聲請人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0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等情,已據本院調取該聲請訴訟救助卷宗核閱無訛。從而,再審聲請人仍應依本院前開裁定繳納裁判費,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美蒼
法官蔡建興法官林慧欣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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