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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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98號
105年度聲字第643號105年度聲字第644號105年度聲字第645號105年度聲字第646號105年度聲字第647號105年度聲字第648號105年度聲字第649號105年度聲字第650號105年度聲字第651號105年度聲字第652號抗告人 魏高明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運轉實業有限公司兼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提出異議,核其內容係對上開裁定聲明不服,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提起抗告。惟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則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於聲明異議狀記載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惟就法官迴避事由全未釋明,本院認無停止訴訟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吳佳樺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