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張智賢 被告 張馨云
黃瓊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1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國煜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