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25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5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啟富(已歿)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洪啟富於本件檢察官起訴後之民國101年8月28日死亡,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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