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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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837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道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道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道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許道明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至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定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應併予執行,又刑後監護部分,因屬保安處分,並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懿慧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