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4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34050號債權人 許文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奧斯丁數位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0年10
月12日經授中字第1003424671號函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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