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1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玉專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李玉容附表一:
┌───────────────────────────┐│(一)聲請人檢附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其出租人為聲請人胞弟?││未顯示房屋地址?亦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予釋明。並提││出聲請前一年內之租金繳納證明。│├───────────────────────────┤│(二)應受扶養權利人 陳金雄 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三)預納郵費新臺幣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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