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家訴字第291號原告蔡 楊艷英 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 律師
游孟輝 律師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楊 李阿滿
楊仁宏 楊鎮璘 楊梓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將兩造之被繼承人 楊可杉 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按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 楊李阿滿 、楊梓旺、楊鎮璘等3人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㈠緣被繼承人楊可杉於民國85年9月26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
所示之遺產。而原告係被繼承人楊可杉與被告楊李阿滿之養女,而楊可杉與被告楊李阿滿育有4名子女楊梓旺、楊仁宏、楊鎮璘、 楊鎮文 (更名 楊婉榛 ),其中楊鎮文(更名楊婉榛)已拋棄繼承,並於92年12月30日死亡,是楊可杉之繼承人為兩造。,兩造每人就系爭遺產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
。兩造為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而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而原告前於97年間,就養父楊可杉所遺遺產提起分割之訴訟,經鈞院以97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判決確定在案,惟上開訴訟漏列如附表一所示之2筆土地,致該2筆土地現仍為公同共有關係,為恐拖延日久,滋生困擾,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為分別共有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㈠被告楊仁宏答辯意旨略以:被告楊仁宏同意就附表一所示之
2筆土地,依兩造之應繼分分割為分別共有等語。㈡被告楊李阿滿、楊梓旺、楊鎮璘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埸,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法院之判斷: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1紙、戶籍謄本3
紙、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2件、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15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裁定、民事更正裁定證明書各
1件為證,且為被告楊仁宏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並無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且被繼承人所遺之遺產前亦經本院以97年度家訴字第115號判決准予分割,嗣經發現就附表一所示之2筆土地漏為分割,是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請求裁判分割被繼承人所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2筆土地,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按民法第1164條前段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
。從而,原告依該規定請求就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
2筆土地,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有理由。爰准將兩造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按兩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裁判分割遺產之形成訴訟,法院決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時,應斟酌何種分割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受原告聲明之拘束,亦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本件原告請求裁判分割遺產雖有理由,惟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應由兩造即繼承人全體各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高小婷附表一:
┌──┬──┬────────────────┬────┐│編號│項目│不動產標示│權利範圍│├──┼──┼────────────────┼────┤│1│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全部│├──┼──┼────────────────┼────┤│2│土地│新北市○○區○○段○○○○○○號│全部│└──┴──┴────────────────┴────┘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編號│繼承人│應繼分│├──┼────────────────┼──────┤│1│ 蔡楊艷英 │6分之1│├──┼────────────────┼──────┤│2│楊李阿滿│3分之1│├──┼────────────────┼──────┤│3│楊梓旺│6分之1│├──┼────────────────┼──────┤│4│楊仁宏│6分之1│├──┼────────────────┼──────┤│5│楊鎮璘│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