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32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中公園電影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順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雯華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查報管理委員會報備證明文件。
三、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