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請求甲○○○○○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張朝之 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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