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玉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8720號),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玉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施用毒品犯行,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並經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送檢驗,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5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於民國110年11月7日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0年12月16日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3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本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110年11月7日,係於其受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前所為,則本案施用毒品行為,已為前開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8720號簽結在案乙節,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2月28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而被告於本件施用毒品犯行中遭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存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又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昭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郁筑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附表:
扣案物外觀數量成分備註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40公克,淨重0.155公克,驗餘淨重0.152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毒偵卷第132頁)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4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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