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花小字第3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賴啟忠
被 告 林芳儀
上列當事人100年度花小字第38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0年3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楊碧惠
書記官:林香君
通 譯:黃 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193元,及其中37,345元自民
國96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林香君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