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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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鶴松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
字第104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鶴松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注單壹拾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及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刑法第55條、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
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
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雅玲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
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
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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