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簡字第1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基簡字第11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庭揚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4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庭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含附表編號1至3、5、6之包裝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李庭揚明知愷他命、硝甲 西泮 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為供己施用,而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7年7月底某日,在其址設基隆市○○區○○路○○○號5樓之2之住處內,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以不詳價格,購入純質淨重合計達20公克以上之愷他命及 硝甲西泮 後非法持有之。嗣於107年
8月15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107年8月5日)晚間10時33分許,因員警接獲民眾檢舉李庭揚上址住處飄散愷他命氣味,而至李庭揚上址住處察看,經李庭揚同意後在其上址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其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李庭揚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㈡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紙。
㈢基隆市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
㈤查獲現場暨扣案物照片4張。
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
三、論罪科刑:㈠愷他命、硝甲西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
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經查,本件被告係於同一時、地,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子購得愷他命及硝甲西泮並持有之,上揭毒品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愷他命3包經送請鑑定後,驗前純質淨重已達54.5318公克(計算式:0.3732+1.1787+
52.9799=54.5318),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107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第0000000Q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5頁至第108頁),故扣案如附表編號4、8所示含愷他命成分之香菸、刮卡,暨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含硝甲西泮成分之錠劑,雖均未鑑出其純質淨重,亦堪認被告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合計純質淨重已達20公克以上。故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執
行完畢在案,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竟仍無視於法律之禁制及毒品之危害性,為供己施用,而擅自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持有毒品之數量,及其於犯罪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參酌其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金融投資業且家境小康之生活狀況(均見偵卷第1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愷他命3包、如附表編號4所
示含愷他命成分之香菸、如附表編號5、6所示含硝甲西泮成分之錠劑,均屬第三級毒品,且均係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鑑驗耗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另扣案用以盛裝如附表編號1至3、5、6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硝甲西泮之包裝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9300113060號函參照),足認前揭包裝袋內含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刮盤2個,原係用於盛裝如附表編號1、2所示愷他命之物,此據被告於警詢時 陳明 在卷(見偵卷第15頁至第16頁),而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刮卡2張,則上開刮盤所附供被告刮取其上盛裝之愷他命之工具,且其中1張刮卡經送驗後亦檢出愷他命成分,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9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
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足憑(見偵卷第105頁),故如附表編號7、8所示之刮盤、刮卡,其上均有無法析離之被告所持有之本件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故亦應整體視為第三級毒品,併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電子磅秤1臺,客觀上難認與被
告犯本案有何直接、必然之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吳美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備註│├──┼─────┼──┼─────────────────┼────────────────────┤│1│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0.435公克,驗餘淨重0.399公克,純│目錄表編號D所載之物(原載為一、二級毒品│││││度為85.8%,驗前純質淨重0.3732公克│混合結晶)。│││││。││├──┼─────┼──┼─────────────────┼────────────────────┤│2│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1.317公克,驗餘淨重1.2749公克,純│目錄表編號E所載之物(原載為一、二級毒品│││││度為89.5%,驗前純質淨重1.1787公克│混合結晶)。│││││。││├──┼─────┼──┼─────────────────┼────────────────────┤│3│白色微黃結│1包│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晶││59.662公克,驗餘淨重59.5906公克,│目錄表編號F所載之物(原載為一、二級毒品│││││純度為88.8%,驗前純質淨重52.9799│混合結晶)。│││││公克。││├──┼─────┼──┼─────────────────┼────────────────────┤│4│白色香菸│4支│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淨重│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2.99公克,驗餘淨重2.9832公克,未檢│目錄表編號G所載之物(原載為摻有一、二級│││││驗純度。│毒品香菸)。│├──┼─────┼──┼─────────────────┼────────────────────┤│5│橘紅色圓形│70顆│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錠劑││重75.117公克,驗餘淨重74.6246公克│目錄表編號H所載之物(原載為圓型梅錠)。│││││,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6│橘色方形錠│5顆│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成分,驗前淨│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劑││重5.704公克,驗餘淨重5.1727公克,│目錄表編號I所載之物(原載為方型梅錠)。│││││純度低於1%,不計算毒品之純質淨重││││││。││├──┼─────┼──┼─────────────────┼────────────────────┤│7│K盤│2個│未鑑定│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B、C所載之物。│├──┼─────┼──┼─────────────────┼────────────────────┤│8│刮卡│2張│其中1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重量不詳),另1張未鑑定。│目錄表編號B、C所載之物(原均漏載含刮卡││││││1張)。│├──┼─────┼──┼─────────────────┼────────────────────┤│9│電子磅秤│1臺│未鑑定│即偵卷第31頁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所載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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