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清和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4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清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清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2年8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
5月、本院於103年7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102年
7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清和前因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7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案件嗣據臺灣高等法院於102年8月9日以102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2年7月2日入監執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03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再於103年7月28日以103年度聲字第98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與上揭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34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7月3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22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4年7月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張清和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