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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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辰○○
號被告癸○○被告兼壬○○法定代理人被告兼寅○○○法定代理人被告乙○○被告兼甲○○法定代理人被告兼子○○法定代理人被告午○○被告兼辛○○法定代理人被告兼巳○○法定代理人被告卯○○被告兼未○○法定代理人被告兼丑○○法定代理人被告戊○○被告兼己○○○法定代理人被告兼庚○○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田平安
法官施添寶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