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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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44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11公克),此有該局94年7月6日調科壹字第220020333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憑,是故上開扣案物,屬第一級海洛因無訛,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海洛因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職此之故,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將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2日
書記官簡鴻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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