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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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裁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5號受罰人 陳姝瑛 上受罰人因匡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逾期呈報清算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姝瑛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聲報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83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查受罰人陳姝瑛係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被選任並就任為匡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此有匡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願任清算人同意書各1紙附卷可稽,乃其遲至101年4月5日始向本院聲報,亦有本院收文章所蓋之日期在卷可憑,顯已逾法定聲報期限,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司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