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684號
原 告 田園交嚮曲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昇泰
送達代收人 蕭桂芬
被 告 吳宜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姓名部分誤載為「田園交響曲
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更正為「田園交嚮曲社區管理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蔡明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