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5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陳秋芳
被 告 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9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藍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小字第567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訴訟代理人 曾凱義
陳秋芳
被 告 彭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3年9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書記官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