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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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里○○鄰○○路○段○○○巷○○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95 年度 訴 字第 372 號裁定(95.09.29)【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5 年度 抗 字第 526 號(9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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