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苗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簡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簡字第576號原告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9,22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依緹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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