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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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9號原告嘻哈部落玩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5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400,000元,約定清償期限為被告中途自原告公司離職時,並應一次全部清償,茲被告已於95年8月5日任意無故離職,爰訴請被告如數清償上開借款及利息等語。惟查依原告所提卷附借款契約書第2項第6款約定:「‧‧如有借貸爭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堪認兩造已明示就前開借貸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健忠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