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85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5日上午九點零三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苗小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苗小字第854號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10月25日上午九點零三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