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段思誠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段思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段思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最後事實審為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執行在案。於民國101年7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6
07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