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幸賜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幸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幸賜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強盜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
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8月確定執行在案。另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05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6
06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施柏宏法官黃宗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劉鴻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