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2號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2頁第17、29行中關於「97年8月份」之記載,應更正為「95年8月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並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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