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502號債權人 謝斐淑 債權人 謝斐麗 債權人 謝富琦 債權人 謝斐琴 債權人 薛秀冉 前列謝斐淑、謝斐麗、謝富琦、謝斐琴、薛秀冉共同上列債權人謝斐淑等五人因與2債務人 謝和田 之共同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謝斐淑等五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謝和田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情事等文件,及向本院陳報本件正確之債務人。
二、提出補正後之聲請狀繕本到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