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佩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