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戴翊帆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中小字第49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7年3月28日上午9時15分整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
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許嘉雯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零伍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3日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
而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消費明細等件等件為證,經本
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曾具狀爭執,本院
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許嘉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