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板小字第357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張簡婷
被   告  游豐隆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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