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5年易字第19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易字第一九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二七三號),茲查該被告因病於民國八十五年間前往大陸就醫,迄今仍在大陸治療,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