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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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烜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營偵字第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編號1、2、3、5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及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土造金屬槍管、土造金屬撞針,均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無故製造、持有,竟基於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及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犯意,先於民國95年6月間某日,在彰化縣彰化市某網咖透過網際網路向不詳成年人購得原均不具殺傷力之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道具槍1枝(含彈匣1個,槍管內具阻鐵)、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道具槍1枝(含彈匣1個,槍管內具阻鐵),再將該兩枝道具槍未貫通之槍管拆下拍照後,以此照片上傳透過網際網路,向不詳成年人收受已貫通土造金屬槍管3枝、金屬撞針1支,而未經許可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其後於同年6月間某日,在其當時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巷○○號之住處,均以將已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更換改裝在前揭道具槍上之方式,接續將前開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道具槍1枝製造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槍枝),將前開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道具槍1枝製造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槍枝),而將前揭具殺傷力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及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土造金屬槍管1枝(原向他人取得槍管3枝,經取2枝換裝後所餘1枝,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金屬撞針1支(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嗣於102年7月25日上午5時12分許,甲○○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道○號南向
284公里處時,因其駛入新○○○區○○○○○道上減速遭警攔檢,警方於甲○○尚未供出其持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前,即以手電筒照射前揭自小客車右後車門腳踏板上所置紅色開口塑膠袋,且透過該塑膠袋開口發現袋內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並扣得屬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造金屬槍管1枝、附表一編號5所示金屬撞針1支,及扣得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本件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對本院所提示如附表一備註欄所列鑑定書、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所簽立同意搜索書、如附表四所示職務報告書、現場照片、現場錄音光碟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不爭執,本院審酌該證據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得作為證據,核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對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造金屬槍管1枝、附表一編號5所示金屬撞針1支扣案可佐;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將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及附表一編號3所示槍管、附表一編號5所示撞針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各詳如附表一編號1、2、
3、5備註欄所示,此乃鑑定機關本於專業知識包含科學方法檢驗所得結論,當可憑信。此外,復有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所簽立同意搜索書在卷可憑(警卷第11、12、13、14、18頁),故被告之上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稱:在警方未發覺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前,被告即已先行主動供出車上袋內放有槍枝,符合自首規定云云。然按刑法第62條所規定之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向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自承犯罪,進而接受裁判為要件。是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倘其中一部分犯罪已先被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行為人方就其餘未被發覺之部分,自動供認其犯行時,即與上開自首之要件不符。倘行為人「持有」槍枝之行為若已先被發覺,被告方供認其「製造」槍枝之行為,自不應認有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150號、第2649號、97年度臺上字第2045號、96年度臺上字第1821號等判決要旨參照)。
經查:
⑴本院以如附表二所示函文,詢問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
察局第四警察隊有關查獲槍枝經過乙節,經該隊函覆如附表三所示內容,並提供於前揭時地查獲被告之小隊長戊○○、警員丁○○共同出具如附表四所示職務報告書暨查獲被告期間錄音光碟;再經本院以當庭播放該錄音光碟方式,勘驗被告遭查獲過程之錄音經過,勘驗結果如附表五所示,且經本院將該光碟內所附查獲現場照片翻拍如本院卷第40頁編號1、2照片(畫面顯示員警看著放在前揭自小客車後車廂上打開的紅色塑膠袋);又於前揭時地查獲被告之小隊長戊○○、警員丁○○於本院審理時到庭均一致證稱:被告駕駛前揭自小客車駛入新○○○區○○○○○道上減速,而遭渠等上前了解狀況,丁○○警員發現被告身上有酒味,便要求被告配合做酒測,於詢問被告有無帶證件時,被告去開右後車門拿隨身包包,戊○○小隊長透過打開的右後車門發現右後座腳踏板上有一個紅色塑膠袋,袋口是打開的,戊○○小隊長持手電筒一照,立刻發現袋內放有兩把槍,是直接就看到整把完整的槍,所以扣案槍枝是戊○○小隊長自己發現看到,並非被告自己講說車上有槍,且剛剛審判長當庭播放檔案名稱「RNC086」16分38秒處所聽到「有膛線嗎」、「撞針」、「有喔」這段對話(即本院卷第33頁背面勘驗筆錄),是丁○○警員問戊○○小隊長「有膛線嗎」,當時戊○○小隊長在檢視被告的槍枝,丁○○警員問戊○○小隊長有沒有看到膛線等語(本院卷第68頁、第68頁背面、第71頁背面、第74頁背面、第75頁、第75頁背面、第78頁、第78頁背面、第79頁、第80頁、第80頁背面);則經比對如附表五所示錄音過程內容及前揭查獲員警證詞,於該錄音過程中,既無聽到被告主動向員警提及有關「槍枝」隻字片語,又係兩名查獲員警早於被告而在彼此對話中互相討論與槍枝有關之「膛線」、「撞針」等語,足認前揭證人所為係警方自行發現槍枝,而非被告主動供出槍枝等節,足堪採信。
⑵至如附表五所示勘驗內容中,於檔案名稱「RNC088」④1
分53秒處,警察:「你以後不要再傻傻自己拿槍出來」,固有該勘驗筆錄(本院卷第36頁背面)在卷。然查證人即查獲單位戊○○小隊長到庭證稱:「(檢察官請審判長提示當天譯文第7頁,檔案名稱RNC088④1分53秒。審判長諭知提示本院卷第36頁背面予證人。請你看一下這個④1分53秒這一段的對話內容,請問這個裡面的錄音是不是你講的話?就是說『你以後不要再傻傻自己拿槍出來』,請問這是你講話被錄到的部分嗎?)我講的。」(本院卷第70頁背面)、「(請你看一下這個內容,請你說明一下說『你以後不要再傻傻自己拿槍出來』是什麼意思?就是我們想確認一下是說到底是不是被告自己自首,自己告訴你說裡面是槍,還是說你講這句話有什麼其它意義?)這個算是警告他,就是那個槍枝我們還沒有認定,我們就是說在確認,如果很明確到底是不是屬於違法行為的話,這個東西你拿起來的話會對我們危害,當時他應該是他突然就是,我們沒有預判到他直接伸手去拿,那個當下就引起我高度即時反應,所以在那種行為應該我會拔槍,會打開我那個保險,所以我後面應該我有罵他,對,這是我在罵他,因為我那個整個腎上腺素整個都提高,所以我是警告他說你不要傻傻自己去拿槍出來,我以為是他要做反擊或是想要做反抗,所以加一句罵他的話,你傻傻自己去拿槍給我,會引起我的誤會。」(本院卷第70頁背面)、「(所以你這一段話聽起來就是說被告他這個去拿槍的動作會讓你們在經驗判斷下會認為他要反擊?)對,我跟在你後面我看不到,這句話就是說他胖胖的身驅遮住了,他就過來突然去拿槍的話,我站在他背後我當然看不到他意圖是要幹什麼,所以我就直接就拔槍,但是通常我們不會去讓他引起我的誤會,他不大懂,所以這後面算是我在罵他,我已經認為說這個槍到底是不是真的槍,可不可以開,你突然去拿,你會引起我執勤的反應,所以我是警告他,算是警告的意味,我跟在你後面,我看不到你要做什麼,所以我已經在做我合法的警戒使用已經在準備,所以我才罵他白痴。」(本院卷第71頁);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亦自承:
「(檔案名稱『RNC088』1分53秒,警察說『你以後不要再傻傻自己拿槍出來』,當時情形如何?)他是勸導我的意思,警察是說如果我自己傻傻的把槍拿出來,警察就會先掏槍出來把我作掉先發制人。」等語(本院卷第37頁背面)。則查獲員警及被告既均一致陳稱於附表五之勘驗結果中所顯示於檔案名稱「RNC088」④1分53秒處,警察:
「你以後不要再傻傻自己拿槍出來」,係警察警告被告不能去拿槍,否則會遭警察誤會而有遭警擊斃之可能,故此段勘驗內容自與被告自首乙節無關,附此敘明。
⑶另辯護人指稱:於本院將查獲單位所提供光碟內所附查獲
現場照片翻拍如本院卷第40頁編號1、2照片畫面顯示,員警看著放在前揭自小客車後車廂上打開的紅色塑膠袋,而該紅色塑膠袋旁尚有牛皮紙袋,惟查獲員警卻到庭證稱在現場沒看到有牛皮紙袋,顯與事實不合云云,固有本院卷第40頁編號1、2照片為證,及證人即戊○○小隊長、丁○○警員固均證稱:對於牛皮紙袋沒有印象等語(本院卷第76頁背面、本院卷第84頁)。然查證人戊○○小隊長、丁○○警員於103年1月23日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當時的焦點是在槍,其他的就沒印象了等語(本院卷第77、84頁),又本案查獲時間係102年7月25日,迄至查獲員警於本院作證時點,業已將近半年之久;則審諸員警查獲重點既鎖定於「槍枝」,且到庭作證時距離案發時點已久,記憶難免趨於模糊,自難徒以查獲員警對案發現場之牛皮紙袋無印象即認渠等證詞均無可採,辯護人執此為辯,並無理由。
⑷綜上,被告持有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之行為既已先被
警察發覺,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縱被告為警查獲後已主動供認前揭製造槍枝之犯行,仍尚不構成自首甚明。
三、論罪科刑㈠按所謂製造包括創製、改造、組合、混合、化合等行為在內
,已損壞之零件加以修理亦屬製造,改造行為亦屬製造行為之一種(參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58號、92年度臺上字第924號判決要旨)。則以道具槍改造而成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即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故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第13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罪。
㈡非法持有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罪,係侵害社會法益之罪,其
同時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之客體縱令有數個,仍為單純一罪,是被告非法持有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即附表一編號3土造金屬槍管、附表一編號5土造金屬撞針,為單純一罪,僅成立單純之一非法持有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罪。又被告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之低度行為,為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改造手槍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接續製造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同時持有槍枝主要組成零件,而觸犯上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3條第4項等罪,構成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㈢至被告固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
交簡字第407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9年5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然被告於本案係從一重論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而其製造行為之時間係95年6月間,既在前揭案件執行完畢前所犯,自不構成累犯,附此敘明。
㈣再按刑之量定,為求個案裁判之妥當性,法律固賦予法院裁
量權,但此項裁量權之行使,除應依刑法第57條規定,審酌行為人及其行為等一切情狀,為整體之評價,並應顧及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使罪刑均衡,輕重得宜,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本件被告經警查獲持有槍枝後,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就伊如何以更換改裝已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方式製造改造手槍之犯行均主動供述明確,觀諸被告所為,其係收受他人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後,在其住處將該已貫通之土造金屬槍管更換改裝在道具槍之上,被告之「製造行為」容屬單純之組合行為,被告所為固然危害社會治安,惟被告尚無持槍犯案之前科紀錄,其一時好奇而觸犯刑章,而本案現場並未發現任何製造槍枝之工具,且員警實施搜索時並未對被告製造槍枝犯行有何合理之可疑,本件被告所為應係自己偶然突想下所為之犯行,衡其實際惡性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倘仍對被告處以前揭罪名之法定最低度刑期即有期徒刑5年猶嫌過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有情堪憫恕之處,應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製造前揭槍枝,並持有槍砲之主要組成零件,對
社會治安有極大之危險性,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配合並同意員警搜索,且主動供出如何改裝前揭槍枝,否則偵審機關無從得知被告製造槍枝犯行,被告對自己製造槍枝之不法行徑已深有悔悟,且其尚有4名未成年子女賴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以資懲儆。附表一編號1、2所示槍枝、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造金屬槍管、附表一編號5所示土造金屬撞針,均係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物,均非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係本案之犯罪工具,故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1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楊雅萍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培馨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附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1項、第2項或第4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備註│├──┼─────────┼────────────────┤│1│改造槍枝1枝(槍枝│左揭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管制編號0000000000│局,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驗│││)│鑑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土造金屬槍機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9日刑鑑字第1││││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22頁)│├──┼─────────┼────────────────┤│2│改造槍枝1枝(槍枝│左揭手槍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管制編號0000000000│局,依檢視法、性能檢驗法鑑驗,驗│││)│鑑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仿GLOCK廠││││17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22頁背面)│├──┼─────────┼────────────────┤│3│槍管1枝│㈠左揭槍管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驗鑑結果認係土造金屬槍管。││││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22頁背面││││)││││㈡送鑑槍管1件認係土造金屬槍管,││││屬內政部86年11月24日台(86)內││││警字第0000000號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2年9月12日││││國道警四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31頁背面)│├──┼─────────┼────────────────┤│4│槍管1枝(內具阻鐵│㈠左揭槍管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驗鑑結果認係金屬槍管(內具││││阻鐵)。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8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營偵卷第││││22頁背面)││││㈡送鑑槍管1支,認係金屬槍管(內││││具阻鐵),非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2年9月12日國││││道警四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31頁背面)│├──┼─────────┼────────────────┤│5│撞針1支│㈠左揭撞針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驗鑑結果認係土造金屬撞針。││││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22頁背面││││)││││㈡送鑑撞針1件,認係土造金屬撞針││││,屬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2年9月12日國道警四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31頁背面)│├──┼─────────┼────────────────┤│6│金屬彈簧3個、金屬│㈠左揭金屬彈簧、金屬復進簧桿、金│││復進簧桿1支、金屬│屬螺絲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螺絲4個│局驗鑑結果,認分係金屬彈簧、金││││屬復進簧桿及金屬螺絲等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2年8月9││││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22頁背面)││││㈡送鑑金屬彈簧、金屬復進簧桿及金││││屬螺絲各1件,認分係金屬彈簧、││││金屬復進簧桿及金屬螺絲等物,均││││未列入公告之槍砲主要組成零件。││││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102年9月12日國道警四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見││││營偵卷第31頁背面)│└──┴─────────┴────────────────┘附表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函(本院卷第17頁)││發文日期:102年12月13日││發文字號:南院勤刑榮102重訴23字第0000000000號││主旨:本院受理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以下如說明欄所列事項極待明瞭。││說明:││一、貴單位於攔查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時,甲○○是否於警方尚未察││覺其持有扣案物品時,即主動供出槍枝?又甲○○是否當││場即向警方坦承其換裝槍管一事?請予說明,以利本院參││酌被告是否符合自首規定。││二、本件定於102年12月26日前於本院第十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爰請貴單位於102年12月25日前先予傳真回覆本院(傳││真電話:00-0000000)。│└────────────────────────────┘附表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四警察隊函││(本院卷第27頁)││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發文字號:國道警四刑字第0000000000號││││主旨:有關大院函請本隊調查事項,查處情形詳如說明二、三││,請鑒核。││說明:││一、經查本案處理員警查獲此案期間僅有全程錄音資料並無錄││影,且警方查獲扣案槍枝前 周嫌 並未主動供出槍枝及坦承││換裝槍管一事。││二、檢附錄音光碟1片(內含照片資料)。│└────────────────────────────┘附表四┌────────────────────────────┐│職務報告書於國道第四隊新營分隊││(本院卷第28頁)││││職小隊長戊○○、警員丁○○於102年07月25日04-08時共服巡邏││勤務,於05時12分許在國一公路南向284公里處,發現乙部T2-17││11自小客車因行車不穩,經警方攔查發現駕駛人甲○○(男、71.││09.13、Z000000000)聲稱身上未帶證件,於是周嫌回到車上打││開右後車門拿取隨身包包尋找證件時,員警見腳踏板處有1紅色││開口之塑膠袋,發現內有黑色槍枝2支。職取出並會同周嫌查看││該紅色塑膠袋內物品,確認該塑膠袋內有改造手槍兩支(各附彈││匣1個)、撞針1支及彈簧、複進桿1支及彈簧。查獲扣押過程並││非如周嫌所言:「係於警方尚未察覺其持有扣案物品時,即主動││供出槍枝」;又周嫌於警訊筆錄供稱:「其持有之槍枝係供自己││把玩及保護自己使用,放在車上是為了方便上油保養」,全程並││未向警方坦承換裝槍管情節。上述查獲過程有全程錄音,未有錄││影,但有照片佐證,已燒錄光碟供貴院參酌。││││謹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報告人:小隊長戊○○警員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附表五┌────────────────────────────┐│勘驗紀錄││案號案由:102年度重訴字第23號││勘驗標的:本院卷第19頁職務報告書所載之錄音檔││勘驗結果:││㈠光碟內共有四個錄音檔案,檔案名稱分別為「RNC086」、「RN││C087」、「RNC088」、「RNC089」。錄音內容中甲○○部分以││「周」表示,在場警員部分均以「警」表示,對話內容無法辨││識部分以「...」表示。││㈡檔案名稱「RNC086」,全長18分49秒,檔案內容勘驗如下:││①檔案開始至13分40秒:員警對甲○○實施酒測之過程。││②13分40秒至13分47秒:││警:那...支是在幹嘛的?││周:那個鎮暴的。││警:鎮暴的?││周:...。││③13分48秒至16分37秒:員警告知酒測相關事宜。││④16分38秒至18分49秒:││警:有膛線嗎?││警:撞針。││警:有哦││周:我這自己用來玩的。││警:啥?││周:我都這自己用來玩的。││警:用來玩?││警:你用什麼打?││周:但是我都不曾擊發。││警:都不曾擊發?││周:不曾,這之前是在...道具槍的。││警:什麼,...是哦。││警:...道具槍。││周:嗯?││警:...道具槍?││周:有啊,我之前就買很久了啊,這個我之前就買很久了。││警:到底在做什麼的啦?││周:隨便做啊。││警:隨便做?││周:對啊。││警:什麼隨便做?││周:這個之前就是那個...。││警:是喔。總共幾把?││周:沒有了,這樣而已。││警:總共幾把?││周:這樣而已。││警:這樣而已是幾把啦?││周:沒有,就兩把而已。││警:兩把哦。││警:這個。這個包包誰的?││周:我的。││警:裡面有什麼沒有?││周:都沒有東西。││警:都沒有東西喔?││周:那個車子的。││警:阿這個放在車上放多久了?││周:放很久了,因為我沒有在用啊。││警:是哦。││㈢檔案名稱「RNC087」,全長8分39秒,檔案內容勘驗如下:││①檔案開始至3分21秒:││警:你今天從哪開來?││周:嗯?││警:從哪開來?││周:彰化開到嘉義,嘉義再開下來。││警:阿這平常時候這個都放在哪裡?││周:都放在那邊,都不曾移過。││警:都沒有拿出來用喔?││周:沒有。都沒用。││警:為什麼要買這個?││周:之前是因為,都是在嚇唬人而已啦。││警:是哦,買多久了?││周:買差不多八年了。││警:八年喔。││周:八年。││警:有膛線嗎?││周:沒。││警:沒膛線?││周:沒。││警:有撞針嗎?││周:撞針,它原本就都這樣啦。││警:原本就這樣了?││周:對。││警:這支買多少?││周:這支買一萬四、一萬五。││警:這麼貴哦,裡面總共幾支?││周:沒有,這兩支而已。││警:兩支喔,還有幾個彈匣?││周:沒有了,這樣而已。││警:彈匣,兩個喔?││周:對。││警:幾個彈匣?││周:...。││警:沒有身分證哦?││周:沒,沒有身分證。你住在...。││警:叫什麼名字?││周:甲○○。││警:這個字念ㄒㄩㄢˊ哦?││周:對。││警:N123,然後呢?││周:853378。││警:853378喔,有...,...在我這。││周:對。││警:你身分證跑哪去了?││周:當舖。││警:這吃什麼的?││周:那個是綠茶素,那是吃喝酒的。那個酵素。││警:這算什麼?道具槍、改造槍還是什麼?││周:道具。││警:什麼?││周:道具。││警:道具什麼?││警:道具槍喔,這是怎樣?好玩還是要去恐嚇人家的?││周:沒有啦。││警:還是怎樣?││周:我們怕被人家恐嚇,呵呵。││警:怕被人家恐嚇所以買的?彰化買的嗎?││周:沒,網路。││警:網路買的哦?││周:對。││警:什麼網路?││周: 奇摩 。││警:奇摩就有在賣這個了哦?││周:有啊,到處都嘛有在賣。││警:這個放在哪?││周:嗯?││警:放在哪?││周:我放在後座這邊。││警:左還是右?││周:右邊。││警:右後座的那個什麼?哪個位置?││周:右後座的那個下踏板。││警:下踏板,腳踏板?││周:腳踏板。││警:...。││周:沒關係。不會啦,我不會跑啦,我要跑我早跑了,不會啦││,我不會跑啦。││警:這台車平常都誰在用?││周:都我在用。││警:都你在用喔?││周:對。││警:是為什麼袋子裝那個?││警:阿沒有,他那個...的,那車子那個...了。││警:那是什麼?女孩子的包包是誰的?││周:這都我的,這我老婆在擺夜市的。││②3分22秒至5分2秒:詢問甲○○姓名及職業。││③5分2秒至7分14秒:尋找車鑰匙後將車上鎖。││④7分15秒至8分39秒:││警:你自己做喔?││周:嗯?││警:你自己做喔?││周:做什麼?││警:你自己做那個啊,槍管那個。││周:沒有啊,那個都買就有了。││警:買就有了哦?││周:對啊。││警:你買來就現成的了?││周:沒有啊,買來你就管換掉而已。││警:...那個管哪裡來的?││周:...人在賣啊,那個叫人家車就好了。││警:你意思是說槍另外買的?還是管另外買的?││周:對啊。││警:你跟誰拿那個槍管的?車的?││周:車的,...就賣的,那個都...,一樣都在那...。││警:...。││周:有啊,五個啊。││警:五個啊。││周:嗯。都...。││警:...都包哦?││周:沒有,都...。││警:不同...,做啥?││周:嗯?││警:做啥?││周:不知道要做啥啊,沒有...。││㈣檔案名稱「RNC088」,全長5分13秒。檔案內容勘驗如下:││①檔案開始至54秒:││警:你說槍管買多少?││周:嗯?││警:槍管一支買多少?││周:一千。││警:一支捏?││周:...。││警:跟誰買的?││周:...,你如果型號給他,尺寸給他,他就幫你用了。││警:...處理。││周:對啊。││警:給他槍支的型號他就幫你車了?││周:對。││警:可以打嗎?││周:嗯?││警:可以打嗎?││周:不知道,我還沒有打過。││②55秒至1分20秒:因雜音致對話無法辨識。││③1分20秒至1分52秒:││警:...你不要再...。││周:不是啦,我們是...。││警:...。││周:阿我們也是...。││④1分53秒至2分18秒:││警:你以後不要再傻傻自己拿槍出來。││警:是安怎,你...傻傻自己去拿槍要給我啦。我跟你後面是.││..的啦,你...考上的哦,白痴哦。││⑤2分19秒至3分:││警:有看到把手。││警:沒有保險...。││周:...改的,會不會...。││警:說你啦,沒說...。││周:是說也沒有...,我是...,沒事拿起來...,在那邊...。││警:你現在...案件?││周:就酒駕賠款...。││⑥3分至4分4秒:因雜音致對話無法辨識。││⑦4分5秒至5分13秒:││警:你跑到側門那邊做什麼?││周:嗯?││警:你跑去小門那邊做什麼?││警:...我,...。││警:哈?找電話,你手機沒有電哦?││周:對啊。││警:找電話做什麼?叫人家來載你?││周:叫我老婆幫...。││警:喔。││警:明天你要繳...,再拿證件...。││警:...再喝嗎?喝酒不用繳錢哦?我說喝酒不用繳錢哦?誰││繳的?││周:別人繳的啊,哪有可能再...。││㈤檔案名稱「RNC089」,全長10秒。錄音內容為員警與甲○○確││認無物品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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