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26號原告 葉輝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亮慶友善汛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吳南勳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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