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44號原告 陳文東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 律師被告 洪吉源 訴訟代理人 洪祥閔 被告 洪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2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紀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7日
書記官蘇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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